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强制认证” (英文名称为“CmnaCOmpulSOryCe陀m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