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香港居民的复杂成份和香港现有居民的国籍问题的复杂性,基本法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应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以及坚持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前提下,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状、采取了灵活的办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经护照。持此护照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这种护照无疑表明了持有者的中国国籍和中国公民的身份,持有者据此享有中国的外交保护,并受中国法律管辖。持有者据此只享有返回香港的权利并保留在香港的居留权。
2.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根据英国在1985年制定香港法, (HONG KONG ACT),他们在97年7月:日及以后,将会自动失去。‘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及不能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以在1987年7月至1997年的期间内,申请登记为“英国国民(海外)”简称BN(O),取得。“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这种新护照,在1997年后将仍然有效。护照持有人在旅游外国时可以申请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包括签发紧急护照、协助护照持有人与家属亲友联络,按需要贷款、协助护照持有人返回香港、持有人在医院或监狱时,获得英国领事探访。如果登记成为。“英国国民(海外)”,那么在1997年后,不但可以在旅行外国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还可以选择使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但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授权可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表明其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从而保护他们的既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