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防漏电插座装置销售到美国,却被美国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分别在美国和中国提起诉讼,令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通领”)没想到的是,在美国取得胜利的诉讼,在国内却以失败告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遭美同行起诉
通领公司在美胜诉
在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强制推行一种防漏电插座装置,并规定一套住宅中必须要安装8只这样的产品,且每两年必须更换一次,因此形成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在此前的20年中,莱伏顿、库柏、哈卜等4家美国企业利用其专利垄断了这个需求市场。
一家中国民营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我们在2003年就制造出符合美国要求的防漏电插座装置,并取得国内授予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表示,在将产品真正投放到美国市场前,通领把产品送到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确保技术不会侵犯莱伏顿等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
在得到美方律师的肯定答案后,2004年1月,通领开始把产品销售到美国。产品一上市便受到美国消费者的欢迎。通领产品上市3个月后,莱伏顿公司以侵犯美国558号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的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诉通领在美国的4家主要经销商。随后,通领公司应诉。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此案举行了马克曼听证会。所谓马克曼听证会,就是举证后由法官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给出的结论不侵权,再由法官签署这个案子,下达命令。“知识产权的范围就好比一个房间,莱伏顿说房间都是它的,但我说你的权利是这个房间桌子上的杯子,我不碰到你的杯子就不侵权。”陈伍胜说,最终,听证会确定了莱伏顿公司558号专利的适用范围是机电一体化,与通领公司的技术专利不相干。
2006年5月23日,通领公司拿到了马克曼听证会的意见书以及命令,确定了其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合法性。
在美国状告通领侵权的同时,2004年9月,莱伏顿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同样生产防漏电插座装置的全资子公司,生产与通领产品外观设计非常相似的产品,然后销往美国赚取利润。
2006年5月30日,通领将莱伏顿的全资子公司立维腾公司告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1000万元。广州中院立案后,对立维腾生产的100万元、约5万只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查封。
同年8月10日,立维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请求确认通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委员会于同年12月27日做出“专利有效”的裁决。“我们的专利有效,就意味着他们在侵权。当时认为这个官司已经结束了。美国莱伏顿公司属于500强企业,能赢了它我们都感到很高兴。”
但事情并不如陈伍胜所愿。莱伏顿于2007年3月28日将国家专利委员会和通领公司告到北京市一中院,要求宣布通领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对于通领诉自己外观专利侵权,立维腾公司也说出了自己的理由。
“通领申请的外观专利,其实是美国对于防漏电插座装置的国家标准。”立维腾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按照美国的国家标准,所有公司生产出的防漏电插座都将是一个样子的,比如插座上的孔眼大小、孔眼间距,这些都有统一标准,如果把这个标准申请为他国外观专利,那该国别的厂家就不能生产这种产品,通领就会形成垄断。“这也是我们起诉通领的主要原因。”该代理人表示,将国家专利委员会列为被告,是因为专利委并不知道这些技术要点是美国的国家标准,并因此批准了通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是美国的国家标准,没有为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不可能就这个专利申请提出异议,而专利委又只做形式审查,所以通领能取得专利权。”
2008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美国莱伏顿公司胜诉,同年6月18日通领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高院目前尚未就此案开庭。
外观专利是否有效
关键看新颖性
“通领公司取得的外观专利权最终能不能有效,还要看其是不是具有新颖性,同时是不是已经有人在此之前进行了公开。按照立维腾的说法,通领是以美国的国家标准申请了专利,那么要看专利是不是在美国标准公布之前已经取得。另外,还要看美国的标准是对哪方面进行了限制,如果是在技术上进行了限制,那么就不会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就不会以此来撤销通领的专利权,但如果美国标准不仅在技术上有要求,同时也在外观设计上有要求的话,那么通领外观专利权就很难保住了。”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告诉记者。
一个美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打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国内企业通常不会占优。因为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在西方国家已实行了200多年,他们对整个法律的游戏规则非常清楚。从本案来说,按美国国家标准生产的通领产品,在外观上和美国同类产品的外观一样,在美国,通领不会被起诉侵犯外观专利权,因为那是个标准,不能算做专利;但通领用别国标准要求的外观在国内申请了外观专利。他人使用在先,你申请专利时已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专利委员会可以授予专利权,但严格上来说这一专利是无效的。从通领的案子可以看出,企业只注重技术研发还不够,还要在外观设计上下功夫,把真正属于自己的设计研发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起来,这样更有助于保住自己的市场。
有问必答
明知缩水还说免误差补偿
房产商面积欺诈双倍赔差额
2007年9月,原先生按套内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10084.77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商品房。根据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套内面积136.57平方米,房屋总价137万余元。合同还约定,计价面积(即套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若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值为±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做任何补偿。签约后,原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
收楼后,原先生发现,房屋套内面积缩水,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0.46平方米。而且,早在2007年2月,房产测绘部门已经向开发商出具测绘报告书,其中载明原先生买的那套房屋套内面积为136.1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相差0.46平方米。因此,原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房款差额。但开发商却认为,面积误差在合同约定的±0.6%免责范围以内,不做任何赔偿。
问:开发商是否应该对误差面积进行双倍赔偿?
法官解答:开发商在与原先生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合同约定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大0.46平方米,但却隐瞒该面积差异不告知原先生。为达到多收购房款的目的,开发商还在合同中约定0.46平方米的面积差异无需补偿,使得原先生知道面积缩水后,不能通过合同的面积误差处理约定追回多交的购房款。开发商主观上欺瞒原先生的故意行为是比较明显的。
根据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并诱使原告错误地多交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面积差额款。
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
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
高先生从朋友手中买了一辆汽车,因为都是熟人,便没有着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此前,高先生的朋友为这辆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不久后,高先生驾车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当高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却以其未进行保险单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问:高先生是否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法官解答:这件事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购买人对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享有保险利益,这在保险法中并无相关规定。
保险法中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高先生购买的车辆,转让前与转让后相比并没有显著增加危险,不会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转让后,只要转让行为没有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都会同意变更保险合同,使得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此外,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保险法中也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虽然高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相应赔偿。